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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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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经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这样,民法典草案就正式登上立法舞 台,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 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 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 这一缺陷。今天,民法典已经正式提交最高立法机构,民法典的制订已是势在必行,但 反对者的上述担忧仍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我们究竟要制订一部开放型的还是封闭型 的民法典? 200年前拿破仑制订民法典时就想制订一部能够包含当时以至今后能预见到的一切民事 生活的法典。应当承认,大陆法系法典化的作法是有这个因素或这个危险的。刑法典就 是无所不包的封闭体系,任何人不能超出法典范围被治罪;诉讼法典也是这样,不能越 法定程序的雷池一步。但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 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 。英美法在这一点上是更为可取的,它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永远有不断新的 判例来肯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 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那么,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当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应 当表现为下面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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