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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和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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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科技伦理——联系科学和价值》 近日读了几篇文章[1][2][3],发现“科技伦理”成了热门话题,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科学家(可能还包括工程师)的责任问题。但是细读这些文章,又感到“责任”或“伦理责任”的说法还很模糊,容易流于“伟大的空话”。本文就是想弄弄清楚,面临“责任”,科学家或工程师到底该怎么办,或者说“责任”到底应该如何被履行。 一、“科技伦理”的清晰化 “科技伦理”的说法是模糊不清的,似乎包括了从科学到技术的所有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但实际上各个不同方面的伦理考虑是完全不同的。对此方舟子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界定,即“科学无禁区,研究有纪律,应用有禁忌”。其中的“研究有纪律”是对科学家而言的,例如不得伪造数据、不得抄袭剽窃和人体实验的知情同意原则等,属于科学家的职业道德。而“应用有禁忌”则主要是应用者(医生、工程师等)的职业道德,例如医生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工程师不得违反设计规范等。关于这些职业道德,通常没有什么意见分歧,而且当事人(科学家、工程师)总是比哲学家或伦理学家要清楚。限于知识结构,伦理学家或哲学家不可能对工程设计规范或是运行安全规程提出比工程师更高明的意见;只有工程师才知道自己的设计出现什么错误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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