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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合作:自主性地建设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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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和平研究的开创者之一,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和平学之父”,挪威学者约翰•加尔通指出:“和平是革命性的理想,用和平的方式实现和平将这种革命限定为非暴力。这种革命一直在发生。” 我们姑且不论和平方式实现和平的可能性或实践性,但是即便依照加氏的理论,设定“实现和平”的“和平方式”,本身即隐含着一个前提:“和平方式”是相对“暴力方式”而言的。因此,以发展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对和平的自主性建设,意味着和平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对暴力的化解。 一、合作:和平存在的一个重要向度 在分工的条件下,由不同地域的人群依照他们的天赋能力以及大自然给予他们的条件展开以维持生存为目的的活动,应当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具体存在形式。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不仅面临自然世界提出的课题,还面临人类自身的问题。一方面,分工造成的有限性和狭隘性与活动的地域性和片面性导致人类国家之间、种族之间、阶级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另一方面,人类不同群体为克服分工造成的有限性和狭隘性而需要彼此合作。德国著名哲学家卡尔雅斯贝斯认为,在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时代,“表面上独立自主的各国其实是彼此依赖的。” 于是,现实的环境迫使国家必须“积极调整其政策”,给予“其他国家的偏好”以充分的考虑, 这便是国家间合作的过程。由于分歧,导致竞争、冲突乃至战争,由于相互依赖,则使人类必须在合作中和平共存。人类的历史便在战争与和平的交互作用与更迭中展开。因此,为实现和平人类必须拓宽交流渠道、扩大合作领域、尊重平等权利、发展共同利益,以建设性的方式推进自主性地建设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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