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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是公共伦理冲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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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中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上。 一是公共部门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就是说,公共部门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铁板一块”。广义上讲,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其他非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狭义上讲,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但在范围和性质上又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我国有关法律就不会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开表述,如合同法)同理,并非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可以将社会公共利益集中起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但是,那些不属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以更为纷繁、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在理论上可以抽象概括,但是在具体没有统一的利益代表和绝对的表现形式,比如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群体,社团利益和社区利益等等,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加以协调、整合乃至代理。总体上说,公共部门首先要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但是,由于公共部门的分工和专业化趋势,决定了他们更为直接和具体地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使之成为形形色色的社会利益的代表,而且,公共部门的“政绩”,直接由他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众所评价,比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工商部门和经营者、消费者,公安部门和治安保卫对象,都是最为具体和直接的公共管理关系,在这里,国家利益被具体化为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些公共部门的工作成效,可以体现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就是说,维护和实现了这些具体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维护和实现了国家利益。但是,正如前面分析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对等性,特别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性和多元性,使得公共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然面临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或者说是面临着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化的冲突。比如,为了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环保政策,就要将本地区一些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关闭,这样不仅使这些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受到影响。所以,即使公共部门不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因其承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元化和内在冲突,也会影响其行为(公共决策的选择和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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