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权利论纲
|
| |
生命是有限的,生命的生存适应性也是有限的。因此,身外之物,或者对生命有利,或者对生命有害,或者居于利害之间:此时有利,彼时有害;此地有利,彼地有害;于此人有利,于彼人有害;于此事有利,于彼事有害。 有利者人皆趋之,是为利益。 有害者人皆避之。是以避害亦为利,人亦趋之,故亦为利益。 因为生命依赖于种种利益,所以利益是生命的基础,趋利是生命的本能。 利益有两个源泉:或源于自然,或源于人为。 人为利益是有限的。这个道理不言自明。 自然利益也是有限的。因为自然界中适宜于生命的空间终将或已经充斥着生命。 因为利益有限而人皆趋之,故人不免相争。 自然利益有限且非人力可为,故人皆趋之则必致人人相争。 人为利益不外乎自为利益或他为利益。自为不足者,人必觊觎他为利益,故人必相争。自为自足者,人不必相争。自为超过自足者,人可以交换利益,故人可以相利,以至人可以互为利益。然而人心难足,以致人无不争之利。不争者被争。不争而被争者固穷。 在人为利益中,为,是利之因,利,是为之果。因此,为,是求利者之义,而利,是为者之权,这是符合自然法则的。有义之为即义务,有权之利即权利。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