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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冲突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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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伦理建设的难题,不仅来自于公共领域重视法制建设而相对忽视伦理建设的价值导向问题,而且来自于公共领域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冲突。由于责任冲突的客观存在,使得运用伦理准则处理有关矛盾,发挥公共伦理的调节和治理功能,收到了相当的限制。 根据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库柏的观点,责任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 权力冲突是“两种以上的客观责任之间的冲突,这些客观责任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来源(诸如法律、组织上级、民选官员和公众等)从外部强加给我们的。”[1]每个公务人员都有若干个上级,比如直接上级与更高级的间接上级,若干个平行的上级,上级中间的正职和副职等等,同一个公务人员的若干上级都可能对其“发号施令”,如果这些上级的指令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对同一个公务人员有着不同的职责要求,就使得该公务人员感到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就会产生责任冲突。权力冲突因为权力的压力,使得公务人员无法回避,而且,在调处这些冲突时,因为适用的规则不同,又会面临多种选择。到底是按照“县官不如现管”的规则,当着权力冲突发生时,优先服从直接上级的指令?还是慑于“官大一级压死人”,优先服从于更高级别的上级的指令?还是哪个上级厉害、催得紧就听谁的?还是尽可能兼顾,都不“得罪”?这些调处规则本身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当着责任主体不得不作出选择然而又不是最佳选择时,这种权力冲突带来伦理实践的难题是很难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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