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证据审查判断中的问题及对策
| | 纵观我国司法中的小学教学论文刑事诉讼过程,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以致再审程序的小学教学论文提起,无不涉及对事实的认定,而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的证实。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为此,本文试图结合案件审查工作中的实际,对当前证据判断中存在的问题有对策进行一些探。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什么是刑事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认真领会立法精神。第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既是指客观事实本身,又包括这些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条文上对证据种类以七种形式办公室,这七种证据,只是对常见的几种刑事证据的列举,并未穷尽证据的所有形式。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的证据种类层出不穷,它们中的很难归入到法律既定的某一种证据形式中去。假若我们拘泥于形式,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律,是在与犯罪现象的斗争中自缚手脚,自甘落后。第二,这里的所谓“证据”,无论是哪一种类,都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收集保全以后未经审查 判断的原始形态,即证据材料;另一种是已经查证属实并运用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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