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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概念的适用性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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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的一切主要方面和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那么,“剩余价值”概念是否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其他社会是否也存在剩余价值的生产呢?“剩余价值”的准确含义又是什么呢?剩余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如何呢?下面对这些问题试作一下探讨。 一、剩余价值的生产并非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也广泛存在,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企业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源泉[1] 传统观点认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在其他社会,尤其是作为资本主义取代者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存在。可事实并非如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广泛存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不仅“资本主义经济”存在,而且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雇人做工的私有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传统观点所指称的“资本主义经济”,它们当然生产剩余价值,这一点众人皆知。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而它亦生产剩余价值,因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并没有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将自己创造的价值全部占有,而是留一部分成为企业利润和国家利税,而这实际就是公有制企业职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社会,个体经济的业主也要向国家纳税,而其所纳的税实际就是个体经济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社会,不管是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实际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用价值,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另一部分则为剩余价值,成为企业利润及国家财政收人的源泉。如果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够或仅够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没有一点剩余,那么企业就挣不到任何利润,国家财政也不会有一文钱的收入,从而社会经济就会停止运行,国家机器就会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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