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小议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
| |
“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真理,也一语道出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但是,作为重要的执法主体,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又当如何实现呢?这就产生了所谓“誰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任何公权力主体单一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也都难以完全让人信服。2003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了回答,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程序由人民来监督。 一.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的迫切需要 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放在首位,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也要看到查办职务犯罪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侦查、批捕、起诉环节内部制约不够力度,从外部来讲,有效的外部监督不也够。有人提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呢?这主要指的就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始终处于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人们自然会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那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的案件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又有谁来监督。如果没有监督恐怕就有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是侦查权的消极不作为或者恶意不作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会造成犯罪分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放纵犯罪分子。二是侦查权的积极作为,侦查权容易超越界限,这种情况的出现会造成刑讯逼供、乱罚无辜的冤假错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用实际行动来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