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我国博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 | 近日,北京大学在部分院系试点改革博士生导师制度,这次改革的新课程小学哲学论文核心是,取消博导终身制,打破评聘博导规则,今年已经有49位副教授获得了博导资格,讲师也有可能走上博导位置,还有一项是博士生与老师进行双向选择(原春琳《北大试点废除博导资格终身制 学生可自选导师》,《中国青年报》2005-07-12)。北大的新课程小学哲学论文这次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博导制度,势必会影响到全国高校,因而引起了传媒和公众的关注。在此,笔者从两方面对博导制度改革进行分析,希冀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历史地看待博导制度 在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博导制度。改革开放后恢复了导师制度,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博士生导师资格由国务院学位办审批,只说任命不说罢免,就有了终身制的意味。国务院于1981年11月颁布了首批博导名单,从1993开始,博导审批权逐步下放到有博士点的各个高校。 应该说,博导制度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提升了高级知识分子的水平和地位。博导是一种荣誉称号,具有身份和荣誉的双重性质。在改革开放初期“造原子弹不如卖茶蛋”的境况下,对部分学术水平高、致力于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的知识分子而言,实行博导制度不仅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而且使他们获得了实益(如住房、工资、福利等方面),在客观上提高了知识分子的政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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