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性自利论
| | 一 对人性的马克思哲学论文诠释 什么是人性?古往今来,有“性善论”、“性恶论”、“性善恶混同论”以及“无善无恶论”。但笔者认为,对人性的马克思哲学论文探讨,应至少涉及到两层含义:一是人性的本质,二是对善恶的界定。所谓人性,是人生而有之,能代表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区别于其它事物的特有的属性,是人作为一个类体的共性,它是本质的而不是具体的。人性内含于人的心理特征而非外在特征,其包括认知心理和人格心理,两者共同构成了人性的基础。 对人性历来有多种评价,然而,“善”、“恶”评价的标准是什么?何以为“善”,何以为“恶”?评价标准的实质是作为认识客体的人性是否能满足认识主体的个人及人类的需要;能否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进一步说,是否符合主体的认识需要,并以此来构建社会结构,帮助统治阶级治理社会,尽最大限度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基于此,名为对人性的事实认识,事实上人性已经作为评价客体,而人自然地充当了各种各样的评价主体,这有悖于人性的本质认识。 人性是客观的,其具有真假性,它更要求对人性进行客观地描述和反映;而不具对错性,即所谓的“善”、“恶”,在他们看来,正确的人,正确的做事,就是本质的上的“善”,错误的人,错误的做事,就是本质上的“恶”。“性善论”和“性恶论”都有相同的动机,就是潜意识地要求行为发生能满足个人的需要,能使自己的行为受到社会价值观的保护,以顺利实现其目的,达成欲望。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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