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基础论》批判
| | 日前,看到媒体上对陈书栋的中学哲学教学的论文哲学著作《基础论》的中学哲学教学的论文简介和述评,我感到对其基本观点不能认同,特写此文进行探讨。 《基础论》认为:当两个事物共同作用于第三个事物时,由于两个事物的位置和力量的不同就产生了矛盾,这第三个事物便是矛盾的基础。矛盾基础的存在和矛盾的存在一样,具有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任何一个具体矛盾都是由矛盾的双方和矛盾的基础这三个部分所组成;缺一便构不成矛盾。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作者认为矛盾的产生源于两个事物作用于第三事物的位置和力量的不同,这首先是将物理学中的现象上升到哲学的范畴,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比如生与死、革命与反动、进步与落后、理想与现实、制度与观念、存在与意识等等矛盾的产生用位置和力量该如何解释?我们知道,矛盾的存在形式是千姿百态,无法穷尽的。将其抽象为哲学语言便是矛盾的普遍性及绝对性乃是其固有属性。换言之,矛盾本身就是其存在的根据。而《基础论》却认为矛盾只有在其“基础”上才会发生,那么请问,“基础”能否上升为哲学范畴,它里面就没有矛盾吗?可以肯定的是,基础里面也是有矛盾的,辩证法的核心就是一分为二,那么“基础”作为一种事物,它的发生、发展、消亡也是其内部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没有不能一分为二的事物?没有,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其内部的肯定因素与否定因素这一对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样说来,基础论中规定的“基础”这类事物,其内部也是包含了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这一对矛盾的。比如,《基础论》中指出的一些具体的“基础”,如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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