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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的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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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哲学界掀起了探讨信息的本质的热潮,笔者也曾参与进去。后来,这场热潮好像是在没有得出多少有价值的成果的情况下就悄然退潮了。现在世界上虽然有位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先生提出了信息哲学的纲领,但把信息是什么依然悬着。笔者这么多年来断断续续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形成了一些观点,现把它们整理成这篇论文,以为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些思路。欢迎有志于此的人士发送电子邮件与我讨论,共同探讨。 对被称为信息的一些现象、材料结合人类的表达和认识的需要进行一番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简单结论:信息是掌握对象事物形态、由此知达到彼知、由彼知达到此知的媒介,其作用大致为致知和触发。那么,事物本身的规定性及其表现没有必要、也不能定义为信息;事物之间的联系方式只是通过事物的形态的变化表现出来,本身并不实际,不能、也没有必要定义为信息。能够成为信息的就只能是相互联系中的事物的形态了。把所有相互联系的一方的形态都定义为另一方的信息,又规定只有具备了专门装置的高级系统才能够运用信息,也可以说明问题。但这样一来,就会和已有的概念相重复,并造成信息概念的外延的扩大化,使通常不被认为是信息的一些现象也归入了信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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