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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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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一词早在西方思想史上就已出现,它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而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对司法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 。 司法理念具有客观基础,它是具体的、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抽象的、应然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司法理念也是发展的、相对的和多元的,更不是单一、静止、绝对和永恒不变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可分为司法制度理念和法官理念,而现代司法理念亦被称作法院工作和法官的“灵魂”。一方面,司法理念,法官司法理念的形成对执法为民的实现至关重要,因为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它体现出的公正、独立、公开等等都是人类在一个健康的法制社会中的共同追求。在此背景下,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如何树立诚信、中立、平等、透明、文明、公开、效率、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而繁重的现实任务。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正确把握执法为民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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