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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谁之政策?何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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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政策? 公共政策是谁的政策?这是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首先必须明确的基本问题,也是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首先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中的public一词,既有“公共”之意,又有“公众”之意。从字面意思出发,公共政策即公众政策。作为公众概念,其内涵相当庞杂。根据不同角度与层次,公众有男人/女人、老年人/年青人、富人/穷人、官员/百姓、知识分子/文盲、个体/群体、前人/后人、本地人/外地人如此众多诸如此类的划分。然而,就公共政策研究来说,作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公众概念常常被分隔为多数人(majority)与少数人(minority)、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实体类别。这是因为公共政策现实中经常存在着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或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两极张力,公众的数量状况和势力大小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共政策的性质,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公共政策是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制定的。多数人的意愿所达成的共识谓之为“公意”,它是多数人意志偏好的整合,而不是个人意志偏好的简单相加。公共政策便是根据公众意志表达机制――投票规则来实现的,这种投票规则并非总是帕累托最优的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 rule),而经常表现为多数人决策的多数票规则(majority rule)。也就是说,几乎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基本上都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状况下制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遵循的规则便是简单多数规则与比例多数规则。于是,“多数人”在简单多数规则下具体细化为超过1/2的人员数量,比例多数规则下则具体量化为大于或等于2/3或3/4或3/5或4/5的人员数量。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均是根据多数制规则而达成的。由此观之,一个好的公共政策是多数人意愿和利益的产物,它不是少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合成。因此,“当政治分析家谈论纵向民主时,他感兴趣的不是任何可以想象的实质性少数,而仅仅是那些构成某种控制集团的少数”[1]。如果由那些“可以想象的实质性少数”操纵和决定了某项公共政策,那么该项公共政策将不具备“公共性(publicity)”。离开了公共性,公共政策就可能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而也就不成其为公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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