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本退出问题
| | 工商管理 毕业论文 党的工商管理 毕业论文《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已将“调整国有经济的工商管理 毕业论文发展布局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作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例如,“退出”的主体、“退出”与“进入”的先后次序、“退出”的范围或领域、“退出” 的具体方式以及“退出”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便是值得进一步明确或讨论的问题。 一、“退出”的主体 关于“进”与“退”或“为”与“不为”的主体(即国企改革主体),我们认为只能是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政府,而不可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或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没能在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喧宾夺主,包办了本应属于企业及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纠正改革中的“主体错位现象”,政府应将改革主体的角色让给企业与职工。(1)其实,这一认识是片面的。由于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涉及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众多领域的深层改革问题;关系到工人、企业负责人乃至政府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只能以政府为主体,实行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步骤的改革,而不能象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那样,由基层单位充当首要行动主体、实行自下而上的改革。其实,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首要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由国有企业的国有制性质所决定的;而且还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率的客观需要,因为将政府置于改革的首要主体地位,对于督促政府加快自身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另外,还应该看到,调整国有经济发展布局或所有制结构,必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处理与安置,换言之,由于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国有企业职工最终必定要走向市场,并与政府了断有关关系,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当然,如果职工不走向市场,“后顾之忧”仍像过去那样由政府来统一安排、解决,则自然不存在过去劳动补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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