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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所得税变化 把握纳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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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已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听得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既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提前做好所得税筹划。 一、纳税人认定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所得税法下,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根据这一点,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在考虑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此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汇总纳税时,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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