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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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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突出的状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内部人控制,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已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沟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等,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加完善,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具备独立行使职责的能力,切实发挥作用。 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是指由非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相对,是指仅具有董事身份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董事。①这里,我们把独立董事称为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没有股权关系的董事,其外延小于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故又可以称之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源自美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例如,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1970年代,由于几家公司卷入了向官员行贿等丑闻及一些性质恶劣的不当行为中,法院判决要求其改变董事会结构,并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随后,美国证监会为了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利,也积极推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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