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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遵循《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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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世通”、“施乐”等一系列财务欺诈丑闻的相继曝光,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和外部监督的缺失。为恢复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及美国政府经济政策的信心,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了由其总统签字的《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亦称《萨班斯法案》,或《SOX法案》)。该法案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所有公司。该法案几乎强化了财务报告过程中的每一方面,从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和作用到正确的编制者证明,包括如分析师、律师和审计师等“守护人”的正直性。上市公司也要保证在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便能够实时而系统地向管理当局提供业绩信息,指出内部控制的缺陷所在,甚至自行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以满足企业员工、股东和政府的期望与要求。因此,《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也被世人称为“萨式”考验。2006年7月15日后,在美上市的所有公司都要求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提交财务年报。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一、《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我国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许多国有大型企业正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整体上市。对于打算上市的公司来说,正确选择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不仅要考虑正常参与市场的财务分析师和投资者对自己公司的兴趣程度、交易所中的交易活动水平、筹集资金的难易度、市场上资本的可获性;还要考虑交易所的信誉,公司可能想要在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之类的卓越市场上上市以提升其信用度和受关注的程度;另外,公司还有可能考虑在具体市场上树立形象和确立声誉,股票在境外上市可以使得公司在境外经营或计划在境外经营。所以,这些正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整体上市的公司的上市原则几乎都是先海外后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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