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营企业代理的山东临工曲线MBO案例分析
| | 工商管理类论文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工商管理类论文基础,国有企业改革要获得成功必须解决产权制度改革的工商管理类论文问题。MBO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具有现实的意义。MBO (Management Buy-Outs)直译为“管理者收购”,又称“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所获资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MBO对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形成多元的产权结构意义重大,既可以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实现资产剥离、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也可以成为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手段。 MBO在我国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的阶段,MBO的许多环节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因此,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暂行规定》明确表示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特定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且规定了五种情况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目前,上市公司采用的MBO方式已经远远超出《暂行规定》监管的限制。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叫停了MBO,但实际上上市公司的MBO从来没有停止过,大体为两类:一类是如新疆伊利通过信托公司代理的;另一类是山东临工这种委托民营企业代理收购的。本文以山东临工MBO为例分析民营企业代理的曲线MBO方式如何逃避政府监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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