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我国中部企业以DR方式进行境外融资的思考
| | 工商管理 免费论文摘 要 研究了中部企业以DR方式利用外资的工商管理 免费论文必要性,分析了在以DR方式利用外资过程中应注意的工商管理 免费论文问题。 关键词 中部地区 企业 DR方式 融资 DR即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鄄ceipt),是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替代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券。具体到中部企业以DR方式利用外资,可由中部企业将其发行的股票交给国内银行或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保管(经常称为保管银行),保管银行以这些股票为担保,委托外国银行(存托银行)发行与上述股票相对应的存托凭证,国外投资者购买并流通存托凭证,就相当于购买和流通中部发行公司的股票,以这种方式,中部企业可进行海外融资。DR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和全球存托凭证(GDR-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分别是在美国和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和出售的存托凭证。目前,有60多个国家的1 600多家企业在美国发行ADR,GDR的筹资人也为数众多。1993年8月上海石化发行ADR和GDR,在美国和欧洲筹资2亿多美元。1994年山东华能以ADR筹资3亿多美元。1997年浙江东南电力有限公司集团发行2亿美元的GDR,用于台州电厂二期工程8号机组的建设。以上实例充分表明了以DR方式进行境外融资的潜力。 1 利用存托凭证的必要性 目前,GDR的筹资人也为数众多,但我国中部的企业目前还很少以存托凭证方式利用外资。在此,有必要阐明中部企业尽早利用存托凭证的必要性。 1.1 利用DR进行海外融资具便利性 我国现行各项制度尚未与国际完全接轨,因证券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制度、清算制度等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我国企业,包括中部企业,直接在海外股市上市还有一定难度。但以存托凭证替代股票进入国外资本市场、进行准股票式的融资则较为便利。比如采用ADR方式,中部企业只需到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进行简单的注册便可交易,主要受中国法规的监管,除此之外并不受更多约束,GDR就其法律特征而言,与ADR是等同的。因此,就法律制度而言,以DR方式在美国等地融资并不比在国内上市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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