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驰名商标应对机制
| | 工商管理论文例文摘 要 我国现在对驰名商标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工商管理论文例文认定原则,根据新商标法规定的工商管理论文例文考虑因素,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驰名商标应对措施,创立自己独特的显著商标,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推广宣传企业产品,积极建立企业内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 驰名商标 被动认定 机制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是企业通过长期的各项经济资源的持续投入而形成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若想在市场上获取一定稳固的市场地位,必须对企业的商标尤其是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不仅难以抗拒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容易陷入商标权利纠纷中。 早在《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中就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被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应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在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对“同仁堂”、“茅台”等一批老字号商标进行了驰名认定。 2001年,新的商标法颁布,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禁止他人对于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随之,2002年8月3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开始施行。这样,我国对驰名商标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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