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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中手段性越轨的制度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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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制 信用机制包含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发布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帐催收和财会制度等),信用中介机构的主体作用(资格认证和信用评价)等等。良好的信用关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推动作用。目前,信用机制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对于私营企业的黑箱操作有关机构还往往无法有效地、经常性地、制度化地介入,使其信用度透明化。尽管中国的专业信用评级公司在80年代后期就开始出现,但其发展速度较慢,服务覆盖面相对较窄。以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基础的信用监督体系还相当缺乏,未形成规范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各工商企业对其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仍主要依赖法律(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来制约,但成效不彰。 由于没有专门的、体系化的信用制度,导致与私营企业进行交易时所需支出的信息成本较高,经营者们进行成本一收益估算时往往要无奈地加上这样的经验性考虑,即遇到金额不到10万元的违约事件通常只能算自认倒霉。通常只是与私营企业交易的一方在事后才能得知企业的信用程度。因此,为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经济主体间很难形成稳定的横向信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违约现象司空见惯,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前一段时间曝光的工业油冒充食用油、毒大米、毒米粉、毒酒事件,以及其他诸如私自废除或中断合同、以假充真、以次充优、逃避债务、偷税骗税事件等等,其影响面之广、危害之深,已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2000年,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23.05万起,商品总值38.81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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