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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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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出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做了相关的理解;在研究了SEC的提案和AICPA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KPMG和McGladrey&Pullen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提出了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公司舞弊的指控以及财务报表的重新编报(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2),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的充分性上来。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层如何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及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中的作用就成了最紧迫的理论问题之一。本文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最新规定出发,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新概念 内部控制概念的演变大致可划分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历史阶段。最初的内部控制定义可以追溯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委员会1958年发布的《第29号审计程序公告》,其中,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部分,并将内部会计控制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的可靠性直接联系在一起,具体的措施有交易授权与批准制度、资产的实物控制、从事财务记录和审核与从事经营或财产保管职务分离的控制。1972年,《第54号审计程序公告》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内部会计控制是组织计划以及关于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有效性的程序和记录,并对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交易经过合理的授权进行;公司对交易进行了必要的纪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公认会计原则保持一致;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经过管理层的适当授权;在合理期间内,对现存资产与资产的会计记录之间的任何差异采取了恰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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