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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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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内部控制日益受到重视的同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核并签发报告也日益受到关注。如何撰写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它应当包括哪些质量要素,由哪些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构成,关键性内容如何进行措词等,对其研究就十分必要。本文比较了美国、澳大利亚、中国三国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词,以拓展研究视野。 美、澳、中三国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1.美国。根据《美国鉴证准则400:与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报告》第45段的规定,执业人员的报告应当包括: (1)包括“独立的”一词的标题(一般用“独立会计师报告”)。 (2)说明管理当局关于该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当管理当局的认定没有后附于执业人员的报告时,报告的第一段也应当包含管理当局的认定的说明)。 (3)说明认定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4)说明执业人员的责任是根据其审核,对“该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或管理当局的认定”发表意见。 (5)说明审核是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鉴证准则执行的,相应地,包括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实施执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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