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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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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宏观的角度论证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普遍忽略了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在法律上,我国现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外资并购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没有涉及;虽然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并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旦外资并购成为继合资、独资、合作三种外商直接投资后的主要进入方式,组织形式问题就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外资法规发生冲突。 一、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本身是市场行为,但由于政府必须对外资进入实行监管,才使之带有政府行为的烙印。因此要使外资并购行之有效,政府行为必须以市场行为为依据。这里对外资的界定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其购并对象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传统国有企业(如集体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非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如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其中主要对象应是国有企业,这也是我国法规主要调整的范围。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缩写,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并购的含义有区别。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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