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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合并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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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已经取消权益联合法,中国是否响应 1999年4月21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禁止使用已流行多年的权益联合法,并在其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FAS)141《企业合并》中明确规定,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美国所有的企业合并一律采用购买法。这条消息引起了世界各国会计界的反响,各国专家学者们对此的反应也不一致,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我国财政部目前正在起草《企业合并》准则,美国取消权益联合法的举动是否会影响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制定——或者迫于美国及全球可能流行的做法,不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或者经过理性的分析,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 (一)对美国禁止使用权益联合法的认识——一种历史必然 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企业合并允许使用的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两种。相比之下,权益联合法对合并企业的吸引力更大一些,主要原因有:(1)权益联合法允许在合并当年的合并报表中将合并各方的净利润合并,这样合并当年合并实体的利润会非常可观,而且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不会因为合并业务的发生而明显下降;但购买法在合并时不允许合并各方的利润,这会使合并当时的净资产利润率大幅度下降。(2)权益联合法不存在商誉,因而不会因为商誉的摊销给未来合并实体的利润以及股票价值带来不利的影响;而购买法下可能产生巨额商誉,其未来的摊销额可能会使合并实体的未来利润相对较低,因而对企业股票的价值带来不利的影响。美国在最近发布的FAS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中规定,商誉不再摊销,这样一来,权益联合法的最大魅力应该是在企业合并时不会导致合并实体有关利润率指标的明显下降,从而给企业合并带来相对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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