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会计准则冲击下证券公司相关问题的思考
|
| |
2006年2月,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出台,所有上市公司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准则。新准则的出台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公司谋求上市的步伐越来越快。2006年9月,延边公路(000776)发布公告,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方案正式出炉。同时兼具金融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性质的证券公司,受到新准则的冲击将更加剧烈。具体而言,在证券公司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三类业务中,新准则对前两项业务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