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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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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商与投资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见仁见智。本文根据我国合同法对间接代理的创新性规定,对传统代理说进行修正,厘清了证券商与投资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以此对常见证券交易纠纷进行分析,为实务处理上作了理论贮备和实践示范。 关键字: 证券商 投资者 间接代理 交易纠纷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需要以具有会员身份的证券商即证券法上的证券公司为媒介。许多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前并不知道自己与证券商具有何种法律关系,证券商对自己在此法律关系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也不是非常清楚,因而在买卖证券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处理,进而明确双方法律责任,非常之模糊。近年来此类因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引起的纠纷有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常感棘手。如何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证券商按其从事业务的性质不同可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由此形成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所称的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证券商作为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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