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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的安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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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已有许多版本的经济学评介与论述,法学正在探索,力图从现存法律的变通适用或新的立法架构层面,求得在制度上的支持。本论拟以资产证券安全价值的视角,对相关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演绎,提出一些参考性观点。依作者之见,资产证券的出现,标志着以新的直接融资方式为代表的新的金融法律制度问世,是后公司制度的又一次当代“发明”,它应该与公司制度比美,而不宜屈尊在金融衍生品的位置。 一、资产证券化之胜出 当代经济空前的社会化潮流和迅猛异常的生产力高涨趋势,不仅把直接融资推到了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因为投资者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更因为各种基金、保险机构参与投资,伴随其直接融资空间、社会基础不断的扩张,投资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已成为时代的显著特征。与此同时,金融安全无疑具有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价值,资产证券化正是回应时代的产物。 如同萌生于18-19世纪的公司制度一样,资产证券或称资产支撑证券,问世于上世纪末期的美国,而美国却以其世界经济的领先地位,预示了资产证券化世纪风云的来临,继后迅速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被经济学家称为当代的创新投资工具 .勿庸置疑的是,经济现象一旦从偶发变成常规,必然以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其支撑,并以此构成人们可预期利益的稳定保障和行为遵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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