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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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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律师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多重许可的产物。制度设计者对证券律师的资格取得、业务范围等都作了强制性的规定。然而,试图把证券律师塑造成监管者助手的努力注定是一种错位的安排。在股票发行配额制下,律师并没有权利质疑政府的批文;不断拓展的业务空间和有限的从业人员使得证券律师成为高收入的职业;严格的行政管制又抑制了行业自律功能的养成,这些客观上都促成了律师作假的发生。因此,放弃对律师介入证券信息披露的管制,彻底废除证券律师资格制度,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当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民事诉讼机制、实现监管角色与方式以及律师行业的转变也都是必不可少的。 一、我国证券律师资格的由来与取得 1993年1月,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行政规章,创设了证券律师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证券法律服务,除取得律师资格外,还须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获得个人许可证的律师还不能单独执业,必须加入一个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三名证券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才有资格申请机构许可证(正式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此后,在证监会制定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但凡涉及法律服务,均指定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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