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
| | 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内容提要」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受理此类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司法解释在案件的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受理类型、前置程序、诉讼形式、诉讼时效等方面所作的规定,与法学理论存在着一些冲突,也未根本解决司法审判实践操作所遇到的困惑。文章以“司法最终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等理念为基点,提出了一些制度性的建议。 我国《证券法》共有214个条款,涉及法律责任条款的总共有39条,占18.2%,其中行政法律责任的有35条(含与刑事责任同款规定),占16.4%,关于刑事责任的有17条,占7.9%,而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仅有4条(还包含其中第161条与第202条的重复条款,两条都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占1.9%.这一组统计数据清楚表明了证券民事责任在中国现行证券法中的缺位,法律地位无足轻重,十分原则、单薄,难以操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9月21日发出《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通知对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但是,坚冰已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受理通知》),使“纠纷必须得到解决”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投资者的身上得到部分地实现。尽管该通知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但这丝毫没有弱化它作为中国证券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的积极而又深远的意义。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为研究中心主线,而提出我国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值得考虑的几个实践问题,以期推动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与司法审判实践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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