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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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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证券法》,其成就似乎更多地体现于对现行证券法规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协调化上,而对于现实中铢积寸累并已严重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的问题,却存在着诸多空白点。例如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场外交易地位问题,a股与b股并轨问题,以及对于保护证券投资人所至关重要的证券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这与《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根本大法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一、关联交易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上市公司逐步增多的同时,由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对无限性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所决定,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因为上市公司属于纯粹的资合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这使它们之间进行市场交易成为可能;同时,市场机制的本质是竞争机制,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规律迫使市场主体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竞争中求得优势地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进行交易在成本费用、时间等方面具有诸多便利。正是有了关联交易,并且关联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就使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成为可能。所谓不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且其结果造成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不当关联交易构成要件包括:(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了关联交易。这是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前提。(2)违背了公认的公平原则。这就是说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通常交易条件。(3)侵害结果发生。如果没有对相关利益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侵害,则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对关联交易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其目的并非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不当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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