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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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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证券公司资金危机的加剧和证监会监管力度的加大,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注意。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是,银行独立存管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能否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的演变过程,继而分析了银行独立存管的操作模式,最后基于对信托理论的探究指出,在我国现有规则条件下银行独立存管的客户资金同银行存款无法区分,需要通过信托安排来保证其独立性。 「关键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托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背景 所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处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此外,客户尚未支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以及其他一些附带所得也归入此类。按照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通常的称谓是客户保证金,并且在业界沿用至今。但是,一来在我国禁止信用交易的背景下,使用“保证金”这一称谓可能造成误解;二来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称为“交易保证金”,两者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一称谓更为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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