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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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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特网证券欺诈的特点 因特网具有发布和交换信息的作用,这有利于信息的流动,同样也滋生了证券欺诈的繁衍。它提供了证券欺诈者一个有效欺诈投资者的利器,证券欺诈者可以建立表面可信的网页,并在网页上设立一些有关证券的信息,这些信息真假参半,个人投资者往往无法判断信息的真伪,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其次,因特网具有分散性、灵活性和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增加了证券欺诈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立法监管的难度。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系统,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可以控制因特网的中心,意味着无法对信息的发布者进行监管,容易产生虚假信息。最后,因特网还是一个匿名系统,欺诈者可以掩饰自己的真实姓名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行为,因而很难对欺诈者收集有效的证据。 (二)因特网证券欺诈的主要犯罪手段和表现 首先,欺诈者可以在因特网上散发证券要约的虚假信息,向公众销售过高估价的证券。由于因特网投资者对高科技的证券特别有兴趣,高科技股票的价格最难定价,因而欺诈者通常以高科技企业为诱饵,过分强调该股票的未来价值从而提高证券的价格。例如:美国就有一些欺诈者可以对投资者承诺网络证券交易有20%的回报率,但又只有很小的风险,而实际上该企业是皮包公司,最后的投资风险全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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