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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转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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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其总体思路是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转为股权,以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脱困的步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举措出台后,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其实施情况看,笔者认为目前在许多方面仍值得思考和改进。 一、债转股运行应实行市场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债转股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领导,制定转债条例,颁布转债额度,审批转债方案,由财政注资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转债风险,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行政化模式。应该承认,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是顺应了市场需求的,它可以由政府主导组建,但其运行机制应该符合市场原则。政府虽将其定位为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企业,但在债转股的各个环节上——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到确定转股企业名单、转股比例及价格,到现阶段对转股企业的持股重整,再到最终股权如何退出——都给予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相违背的。 按经济学理论,市场是优化配置资源的场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债转股也必须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模式,做到利益兼顾,防止暗箱操作。所以当企业负债比例过大影响企业经营甚至资不抵债时,是否进行债转股应由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决,协商过程可以市场化,即通过债权转化重组债权人,甚至可以吸收一些股权投资者。债权人(银行)转让债权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债权质量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债权,这样对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利益主体,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政府在此过程中只当裁判。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可能增加债转股的交易成本,但这种交易成本比隐性损失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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