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 | 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中国证券市场的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发展显示出券商在未来可能出现重组和退出的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浪潮,而证券投资者不应在市场风险外还额外承担券商倒闭的风险,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我国已经发生几起券商经营不善而被迫退市的例子,但大多以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从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SIPC运作体系 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总体来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 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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