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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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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债)逐渐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转债融资额屡创新高。但也应该看到,我国新兴的转债市场仍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这对公司融资以及转债市场的发展都形成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一、转债融资中存在若干问题的分析 1.转债发行主体与发行品种较为单一。现有相关法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转债,并且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等。可看出,政策上明显倾向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这使得钢铁、电力、公用事业等传统行业类公司在我国现已发行转债的公司中占到发行数量的80%,科技类公司则不到10%,转债的发行主体明显与我国普通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基本吻合。这类公司业绩较好,偿债能力较强,所以受到了政策的“庇护”。科技类公司数量虽多,但由于规模普遍较小,而且高波动、高风险的特点,发行转债的门槛对它们相对较高。 国内转债市场发行主体明显单一。在海外转债市场中,由于融资成本很低,并且有了债券特性有效地对风险进行了弥补,急需大量资金的高风险行业对其特别青睐,这些公司的转债也容易受到投资者欢迎。在美国和欧洲市场,高成长高风险性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以及资本成本较为昂贵行业是转债发行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转债市场由传统类公司“唱主角”的现象,完全是由国家政策影响、管理层为了规避“风险”所致。一些规模不大、尚处于成长期的、急需资金发展的高科技企业,现在却属于转债市场中的配角,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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