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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的利率定价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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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正在修订,根据目前管理层的思路,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变发行审批制为核准制;二是改变企业债券准市政债券的性质,放低发行主体的门槛,允许民企进入发行市场;三是放开对债券资金用途的限制,从指定项目改为可以不指定项目,甚至可以用来充作流动资金、收购股权,等等;四是放松对企业债券发行价格利率的管制,突破“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上限。 一、利率上限管制的弊端 我国企业债券的利率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此最高上限的设定出台于1993年的治理整顿时期,当时国家处于整顿金融秩序,治理社会高息乱集资的阶段,对最高利率的限制可以防止一些劣质企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最终偿还不了高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审批限制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3个方面: 1.企业债券无法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 在以前银行存款利率较高,贷款规模受严格控制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利率可以高于存款利率的40%,其调节空间较大,对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都有较大的吸引力。但近几年银行利率连续降低,造成利率浮动空间越来越小,已经无法在债券利率上精确反应出债券本身的好坏。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都把利率定在最高限,如1998年发行的22家企业债券中,有16家企业不分信用等级高低,票面利率均为6.93%,结果使得债券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造成优质企业债券资金成本偏高,一般性企业债券又不含风险收益。这种定价机制严重扭曲了企业债券的价格信号,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配比的市场规律,造成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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