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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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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提出应创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妥善设计地方债券融资方案和建立和完善地方债券管理体制以推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开放。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一、开放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与地方居民直接相关的公益、公用事业不断发展,地方政府支出规模随之扩大,同时还面临一些临时性的巨额支出,这些支出规模可能超过该年度正常的财政收入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举债就成为地方政府筹措建设资金以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方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但我国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种规定已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不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开放地方债券市场已经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第一,开放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是实现地方政府职能、落实地方政府应有财权的需要。地方政府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需要有与其相应的融资渠道。地方性公共产品包括了地方教育、交通、供水、排污、消防、公安、公共建筑等,它们除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外,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受益的区域性或空间性。基于此,从体现居民偏好和效率程度的角度,这种公共产品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当地方政府在常规的非举债条件下难以经过努力解决自身的财力问题时,就应通过适当规模的举债筹集必要的资金,而在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在内的应有财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也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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