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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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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以及2004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的相继出台,扩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为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奠定了制度基础。最初,我国商业银行将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希望放在股权融资上。然而,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持续低迷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融资平添了不少变数。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整体质量还不尽人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偏高,资本充足率明显低于8%,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仅仅是刚好达标。为了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目标,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和商业银行遂将重点放在了发行次级债券上。然而,笔者认为,我们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作用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发挥次级债券的作用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故对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对次级债券作用的再认识 新巴塞尔协议极为强调次级债券,认为次级债券的功能不仅仅是为商业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市场约束的作用。笔者认为,次级债券对银行业的作用可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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