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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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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场内国有股减持及其正式叫停,到最近大量涌现的国有股场外转让,国有股转让问题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由于国有股如何转让还没有定论,人们对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情况下的国有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则,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一、关于国有股转让的回顾 尽管如何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还没有定论,但各地的国有股转让已风起云涌,进入加速阶段。目前国有股转让一般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即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或部分国有股作价转让给其他国内企业法人、外资法人机构,这是国有股减持的一种场外交易方式。1994年珠海恒通收购上海建材持有的棱光实业部分国有股,拉开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序幕,1997年陆家嘴和中房上海地产分别将其持有的众诚实业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中远置地。随后东百集团、天宇电器等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向市场发出了公开征集受让人的信息,场外非流通股的股权转让逐渐升温。由于场外转让极不规范,2000年8月暂停了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也于2001年 10月9日发出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协议活动的规范通知》,重申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必须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对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价格和受让人,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由此,协议转让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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