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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设金融监管局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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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是注定的,问题仅在于主动还是被动、同时要避免盲动——中国的金融监管建构,正置身于这种抉择的前夜。 2003年,以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监管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格局。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严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格局,也是与转型期内“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但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的加速,市场形势及市场主体发生的变化对既有监管建构形成了新的变革压力。 “时尚”的分类监管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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