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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国家持股的一种可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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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制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不是削弱、缩小了国有经济,而是实现了增量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变了国家单一投资发展国有经济的格局,使国有资本结构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调整。但是,由于目前多数股份公司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例太高,股份制经济的优越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有3.6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9200家,股份公司总股本为6000亿股,其中国家股约占43%[1].如此高比例的国家股作为普通股存在,如果完全按持股比例投票表决的话,仍然足以左右公司决策,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如何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股份制的优越性,仍然是困扰着企业经营者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把部分国家股转为优先股,无疑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一、优先股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一)优先股的概念与性质 优先股是指在有关利益分配等财产权利上,如分配盈余、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特别股。它与普通股的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由于优先股通常具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等等“特权”,甚至直接领取固定比例的股息,因此,其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与此相对应,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股东对公司事务通常没有表决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弱于普通股等,它实质上是以盈余分配等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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