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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团诉讼价值的法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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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由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纠纷具有所涉及受害人的广泛性以及受害人地域分布的分散性特征,因而此类诉讼难以被提起,即使进入审理阶段也存在很多困难。而美国投资者集团诉讼则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本文拟对这一特色制度做简要介绍分析,更主要的是结合我国现阶段法治与社会状况对其适用的可能性及相关理念性问题作一定法社会学探讨,以期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集团诉讼、利益驱动机制、法与社会 投资者集团诉讼是指投资者整体性利益受到损害时,少数投资者为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向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而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的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一直处于保守状态并不鼓励采取集团诉讼。而在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适用已非常普遍,对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都重要的积极意义。 这一制度主要有如下特色: 首先,与我国目前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参与登记程序不同, 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采用明示退出而不受判决拘束,默示参加并受判决拘束的方式。这相对于分别起诉再合并审理或是必须等待公告期内权利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核与造册登记显然效率要高,成本要低更为可行。同时也更有利于广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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