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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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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指出,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对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出台的《通知》所引发的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程序与实体问题,也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投资者有权起诉面临退市甚至破产境地的虚假陈述公司。作者还主张建立快速落实证券民事责任的争讼解决机制,并建议成立投资者协会,发挥其在落实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诉讼,投资者协会 一、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投资者与责任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挽回损失,维护受害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和微观个体利益;行政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监管者与违法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恢复应有的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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