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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目标不能企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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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学者著文指出,政府应该将遗产税的开征提到议事日程,理由是开征遗产税可以达到以下目的: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完善财产税制。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上述目的不可能达到,开征遗产税还为时过早。 一、开征遗产税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目的 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严重削弱了财政宏观调控的能力,迫使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减缓。在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确保8%增长率、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时刻的严峻形势下,将开征遗产税提到议事日程,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它对解决当前的财政困难,如果不是于事无补,也至多是杯水车薪。 财政困难是与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相伴而生的,从宏观上讲,它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在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从放权让利到税前还贷,财政一直是以开路先锋和收拾战场的身份存在的。可以预见,今后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扮演这种角色。从微观上看,税款流失、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人员膨胀、重复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造成了预算赤字的与日俱增。但这些表现并不能表明财政状况确如政府统计资料显示的那样困难。如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4.28%下降到11.20%,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但是按国际通行做法,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便可以达到20%以上,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相当。这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明将现行的财政体制在技术上变更一下,财政困难的处境便可以大大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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