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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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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股向外资、民营企业转让以及MBO是当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三种主要途径。但在三种途径的场外转让中,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就转让行为本身而言,并没有真正体现“三公原则”;二是就转让后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言,“一股独大”及由此产生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就转让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而言,场外转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于当前的国有股场外转让,宜谨慎进行。 关键词:上市公司 国有股 场外转让 自今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在二级市场停止减持国有股以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场外转让明显趋于活跃。截至目前,已先后有1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其中转让主体为民营企业的就有7家。最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的大门正式拉开。同时,作为对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的一个重要手段,管理层收购(MBO)也逐步走上前台。国有股向民企、外资转让以及MBO逐步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主要形式。一些学者和媒体认为,实施国有股场外转让,不仅盘活了国有资产,而且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应该加速予以推进。而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国有股场外转让的理性分析发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先天的发育不全(国有法人股与流通股人为割裂的二元股权结构),致使国有股在场外转让中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而且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国有股场外转让行为本身及其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得出国有股场外转让宜慎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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