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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与我国期货市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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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论文】[摘要]市场 经济 的 历史 表明,政府与 企业 在市场中具有不同职能作用及活动边界。本文从期货市场 发展 的历史与现实出发,从 理论 上归纳了期货市场创设主体或制度供给者, 分析 了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并实证性地分析论述了我国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对期货市场设立的 影响 ,以期正确认识我国期货市场发育发展中存在 问题 的深层次原因,以有序的步骤和策略真正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健康成长。 [关键词]市场主体不同努力期货市场[收稿日期]1999-07-06 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 (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 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 中国 现阶段,期货市场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也就是说,期货市场的开设主体主要是政府,当然一些“准行政的企业”也参与了开办活动。可见,期货市场制度的供给者既可以是个人联合或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政府,它们都可以成为期货市场开办者,似乎很明确,没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这不仅是期货市场开办主体的简单不同,而是形式之外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和区别。 (二)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 1.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企业“缺位”与政府“替代”。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并且实行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这样经济运行以“国家本位”展开,作为 社会 再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以行政等级制关系隶属于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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