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
| | 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证券金融 评职称论文是消除失业带来的证券金融 评职称论文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 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 企业 ,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 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 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 教育 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 失业津贴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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